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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無因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信和
出版日期: 2006.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43 期/10-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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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信和
關 鍵 詞: 無因管理注意義務委任契約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
中文摘要: 無因管理,因管理人單方有意(存心)之事實行為成立債之關係。債既成立,即應依其「事件」之特性判斷債務人之過失責任。侵權行為與犯罪同就具體案件衡量,仍有重大過失及普通過失(非重大過失)之區別。無論係契約或無因管理債務,如因法定或依約定僅就重大過失負其責任者,原則上應生影響於侵權責任,即排除侵權行為上普通過失(非重大過失)之賠償責任,
目  次: 壹、爭點提出
貳、法律分析
參、具體解答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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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信和,無因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月旦法學教室,第43期,10-11頁,2006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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