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無因管理;注意義務;委任契約;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 |
中文摘要: |
無因管理,因管理人單方有意(存心)之事實行為成立債之關係。債既成立,即應依其「事件」之特性判斷債務人之過失責任。侵權行為與犯罪同就具體案件衡量,仍有重大過失及普通過失(非重大過失)之區別。無論係契約或無因管理債務,如因法定或依約定僅就重大過失負其責任者,原則上應生影響於侵權責任,即排除侵權行為上普通過失(非重大過失)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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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提出 貳、法律分析 參、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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