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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行為(二)-行政行為:第四講 合法行政處分之概念及違法之法律效果
編著譯者:
洪家殷
出版日期:
2006.0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43 期
/34-45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2025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洪家殷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合法行政處分
;
違法行政處分
;
補正
;
無效
;
得撤銷
;
事務管轄
;
土地管轄
;
層級管轄
中文摘要:
就行政處分而言,若其合乎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亦即由有管轄權機關以正確程序及適當方式作成,且在內容上無缺失之行政處分,一般即稱之為「合法行政處分」。違法行政處分與合法行政處分為相對之概念,可以說若行政處分與依法行政原則相牴觸,無法滿足構成合法行政處分之要件時,即成為「違法行政處分」。區別行政處分之合法與違法,其主要之實益在於法律效果不同、變更方式不同。
目 次:
壹、合法行政處分之意義
一、法律效果不同
二、變更方式不同
貳、與違法行政處分相關概念之界限
一、瑕疵行政處分
(一)法律理論方面
(二)法律救濟方面
(三)行政機關變更之方式不同
二、顯然錯誤之行政處分
三、不合目的之行政處分
參、行政處分合法要件之類型
一、形式合法
二、實體合法
肆、違法行政處分之法律效果
一、原有瑕疵不生違法之效果者
二、發生得撤銷之效果者
三、發生無效之效果者
(一)不得補正
(二)不生構成要件效力
四、無效及得撤銷之區別
五、小結-行政處分之瑕疵及效果
伍、個別合法要件及其違法之法律效果
一、管轄權要件
(一)事務管轄
(二)土地管轄
(三)層級管轄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 條 (89.06.14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11、44、98、101、111、112、113、114、116、117、119 條 (94.12.28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87.10.28 版)
稅捐稽徵法 第 17 條 (89.05.17 版)
相關判解:
最高行政法院 40 年判字第 2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51 年判字第 407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54 年判字第 251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58 年判字第 231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78 年度判字第 1980 號
最高行政法院 79 年度判字第 310 號
最高行政法院 80 年度判字第 634 號
最高行政法院 81 年度判字第 80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593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561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323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621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638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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