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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警察法:第二講 警察作用之對象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震山
出版日期: 2006.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43 期/80-91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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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震山
關 鍵 詞: 警察機關行為責任人危害無主物比例原則無責任人
中文摘要: 警察機關與環保、衛生、建管……等一般行政機關,依法皆有採取必要措施或行為以防止「公共性」危害之責。重要的區別是,警察機關所防止的危害,往往具有急迫而不可遲延性,且需經常使用強制力,對人民權益影響較顯著,因此,針對警察作用對象之決定,及其法令依據與法理等,就有特別討論的必要。
目  次: 壹、決定警察作用對象之法令依據與理論基礎
一、決定警察作用對象之法令依據
(一)依法令特別明定
(二)依法令概括規定
二、決定警察作用對象之理論基礎
(一)以有助於防止警察法上危害目的者為主要對象
(二)以「直接肇因?」作為警察法上責任人之歸責理論
貳、「責任人」為警察作用之對象者
一、行為責任人
(一)為本身之行為負責者
(二)為他人之行為負責者
二、狀況責任人
(一)對物有事實管領力之人
(二)物之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利之人
(三)無主物
(四)權利繼承
三、以高權主體為作用對象
四、責任人競合之選擇與應遵守之原則
(一)有效性原則
(二)比例原則
參、「無責任人」作為警察作用之對象者
一、依法令特別規定
二、依法令概括規定
(一)危害急迫且重大
(二)最後手段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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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山,警察法:第二講 警察作用之對象,月旦法學教室,第 43 期,80-91 頁,2006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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