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警察機關;行為責任人;危害;無主物;比例原則;無責任人 |
中文摘要: |
警察機關與環保、衛生、建管……等一般行政機關,依法皆有採取必要措施或行為以防止「公共性」危害之責。重要的區別是,警察機關所防止的危害,往往具有急迫而不可遲延性,且需經常使用強制力,對人民權益影響較顯著,因此,針對警察作用對象之決定,及其法令依據與法理等,就有特別討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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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決定警察作用對象之法令依據與理論基礎 一、決定警察作用對象之法令依據 (一)依法令特別明定 (二)依法令概括規定 二、決定警察作用對象之理論基礎 (一)以有助於防止警察法上危害目的者為主要對象 (二)以「直接肇因?」作為警察法上責任人之歸責理論 貳、「責任人」為警察作用之對象者 一、行為責任人 (一)為本身之行為負責者 (二)為他人之行為負責者 二、狀況責任人 (一)對物有事實管領力之人 (二)物之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利之人 (三)無主物 (四)權利繼承 三、以高權主體為作用對象 四、責任人競合之選擇與應遵守之原則 (一)有效性原則 (二)比例原則 參、「無責任人」作為警察作用之對象者 一、依法令特別規定 二、依法令概括規定 (一)危害急迫且重大 (二)最後手段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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