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危險責任;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推定過失責任;特殊免責事由;最高賠償數額限制;相當因果關係;法規目的;一般生活風險;有責性;責任能力;損害 |
中文摘要: |
本文先介紹德國危險責任理論,再行討論將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二及之三規定歸納為危險責任是否得宜。關於德國危險責任理論部分將論及危險責任之立法、危險責任之歸責原因、危險責任規定之特徵、危險責任之功能與危險責任之一般要件。其中並介紹二○○二年德國損害賠償法關於危險責任規定之修正。關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二及之三規定部分則嘗試提供該等規定作為危險責任之理論依據,同時並分析其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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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論 貳、德國危險責任理論 一、危險責任之立法 二、危險責任之歸責原因 (一)無過失責任 (三)歸責原因:風險歸責 三、危險責任規定之特徵 (一)個別立法 (二)特殊危險 (三)最高賠償數額限制 (四)特殊免責事由 四、危險責任之功能 (一)損害填補功能 (二)損害預防功能 五、危險責任之一般要件 (一)責任原因要件 1.侵害特定權利或法益 2.法規目的 3.一般生活風險 4.無特殊免責事由 5.責任能力 (二)損害要件 1.損害 2.因果關係 3.法規目的 4.一般生活風險 5.最高賠償數額限制 (三)與過失責任之區別 1.行為義務之違反與違法性 2.過失 3.相當因果關係 參、我國危險責任規定 一、核子損害責任 二、航空器責任 三、商品及服務責任 四、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二與之三 (一)推定過失或危險責任 (二)小結 肆、結論 一、德國危險責任理論 (一)歸責原因 (二)危險責任規定之特徵 (三)危險責任一般要件 二、德國危險責任修正 三、我國危險責任規定 (一)較無爭議的危險責任規定 (二)民法第一百九十一之一、之二及之三作為危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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