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自我責任;資訊能力;金融商品;締約交涉過程 |
中文摘要: |
金融商品百貨化之現狀下,金融控股公司可藉由其綜合行銷方式,提供消費者各項理財之需求,但於金融交易中,雙方當事人往往係處於一種資訊不對稱之狀況,因而資訊優勢之一方往往濫用其優勢,對於資訊弱勢之一方其意思決定過程予以不當之干涉與操縱,因此如何矯正當事人間,資訊不對稱之現象,以回復傳統民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落實自我責任等契約原則,為現代契約法重要課題之一。而本文即以此為出發點,以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中關於說明義務以及適合性原則為研究對象,並就學說及實務對於「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之見解為分析,並對該法施行成效為檢討。而於台灣法部分,從傳統民事法規範之檢討開始,進而對於業法規範之檢討,最後探求是否有重新立法之必要性。藉由比較法學之觀點,探討日本與台灣於金融交易中對於金融業行銷行為之規範,並對於我國今後之立法方向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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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言 一、問題之所在 二、研究方法 貳、金融商品販賣法之立法背景與目的 一、立法背景 三、立法目的 參、金融商晶販賣法規範之標的 一、金融商品之特性 二、本法之適用對象 肆、關於本法之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 一、關於說明義務 二、關於適合性原則 三、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之關係 伍、對本法之檢討 一、本法制定所代表之意義 二、本法美中不足之處 陸、我國法之檢討 一、我國法關於說明義務之法律依據 二、我國法關於適合性原則之法律依據 三、小結-對我國法之啟示 梁、關於金融業行銷行為規範其立法之方向性與建議 一、關於該法之性質 二、該法應有之內涵一以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為中心 三、適用範圍 四、以電話以及網路行銷金融商品如何落實說明義務以及適合性原則 五、要求金融業者加強對其營業人員之訓練 六、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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