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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對金融業者行銷行為之法律規範-以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中關於「說明義務」及「適合性原則」為參考素材 ( Regulations of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marketing methods-About the duty of disclosure and the principle of suitability in 「Financial Products Selling Act」 of Japan)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杜怡靜
出版日期: 2005.12
刊登出處: 台灣/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57 期/269-328 頁
頁  數: 60 點閱次數: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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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自我責任資訊能力金融商品締約交涉過程
中文摘要: 金融商品百貨化之現狀下,金融控股公司可藉由其綜合行銷方式,提供消費者各項理財之需求,但於金融交易中,雙方當事人往往係處於一種資訊不對稱之狀況,因而資訊優勢之一方往往濫用其優勢,對於資訊弱勢之一方其意思決定過程予以不當之干涉與操縱,因此如何矯正當事人間,資訊不對稱之現象,以回復傳統民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落實自我責任等契約原則,為現代契約法重要課題之一。而本文即以此為出發點,以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中關於說明義務以及適合性原則為研究對象,並就學說及實務對於「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之見解為分析,並對該法施行成效為檢討。而於台灣法部分,從傳統民事法規範之檢討開始,進而對於業法規範之檢討,最後探求是否有重新立法之必要性。藉由比較法學之觀點,探討日本與台灣於金融交易中對於金融業行銷行為之規範,並對於我國今後之立法方向提出建議。
目  次: 壹、序言
一、問題之所在
二、研究方法
貳、金融商品販賣法之立法背景與目的
一、立法背景
三、立法目的
參、金融商晶販賣法規範之標的
一、金融商品之特性
二、本法之適用對象
肆、關於本法之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
一、關於說明義務
二、關於適合性原則
三、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之關係
伍、對本法之檢討
一、本法制定所代表之意義
二、本法美中不足之處
陸、我國法之檢討
一、我國法關於說明義務之法律依據
二、我國法關於適合性原則之法律依據
三、小結-對我國法之啟示
梁、關於金融業行銷行為規範其立法之方向性與建議
一、關於該法之性質
二、該法應有之內涵一以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為中心
三、適用範圍
四、以電話以及網路行銷金融商品如何落實說明義務以及適合性原則
五、要求金融業者加強對其營業人員之訓練
六、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杜怡靜,論對金融業者行銷行為之法律規範-以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中關於「說明義務」及「適合性原則」為參考素材,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57 期,269-328 頁,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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