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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淺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汽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慧如
出版日期: 2005.12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44 期/90-93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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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動力機械強制投保理賠給付保險契約臨時通行證普遍性危險
中文摘要: 農用耕耘機是否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某甲遭農用耕耘機撞傷時,得否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是否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規範之汽車,當其肇事致人死傷時,請求權人得否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分析問題之前,首先須界定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汽車之定義,如此方能臨分何種車輛應予強制投保。因農用耕耘機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具有自備之動力,依修正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觀之,應屬該條所規定之動力機械,惟該條第三項規定授權金管會訂定公告應投保汽車之範圍,而農用耕耘機無須請領臨時通行證,不屬上揭公告所示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故不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此外,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不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規範之汽車,是以,其所造成之他人死傷,請求權人除不得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外,亦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目  次: 壹、前言
貳、問題之提出
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汽車」
一、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條規定
二、修正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規定
肆、小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許慧如,淺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汽車」,萬國法律,第 144 期,90-93 頁,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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