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幽靈抗辯;舉證責任;說服責任;提出證據責任;無合理懷疑 |
| 中文摘要: |
被告若單純否認犯罪,當然沒有舉證責任,若被告進一步提出積極主張作為抗辯,除法律規定不需舉證的情形外,仍需提出相當之證據。 被告主張有阻卻違法、阻卻責任事由或為其他積極抗辯時,本於罪疑惟輕之精神,其「說服責任」證明程度應不以「無合理懷疑」為必要,只要到達「過半證據」已經足夠。被告提出「幽靈抗辯」,屬構成要件該當性之抗辯事項,被告應不負終局的「說服責任」。但因該事由有利於被告,且被告對於該積極主張之事實有特別知識,此種抗辯應由被告負「提出證據責任」,其門檻為「有合理懷疑」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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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美國關於刑事舉證責任的規定 參、我國的刑事舉證責任 肆、我國關於「幽靈抗辯」舉證責任的實務見解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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