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專利申請案;專利說明書;顯而易見性;不可預期之結果 |
中文摘要: |
針對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1999 年 In re Paul D. Case and Alan G. Stephenson 案,筆者將分析為何該法院維持美國專利商標局內的訴願機構,就系爭專利申請案的「顯而易見性」判定。而為了避免技術性內容所導致之文章焦點偏離問題,筆者將不會就技術內容進行過度的討論。另外,筆者將說明以下二個面向:「說明書之撰寫」、及「申請過程中之答辯」等。此外,由於本案涉及「顯而易見性」答辯之「不可預期之結果」理由,故本文亦將依據美國專利審查基準,討論美國專利法上「不可預期之結果」作為「顯而易見性」之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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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In re Paul D. Case and Alan G. Stephenson 案之分析 一、背景 二、爭點與判決架構 三、判決理由論證之分析 (一)法理基礎 (二)「顯而易見性」之爭議 (三)「不可預期之結果」之爭議 參、In re Paul D. Case and Alan G. Stephenson 案之意義 一、說明書之撰寫 二、申請過程中之答辯 肆、以「不可預期之結果」作為「顯而易見性」之反駁 一、初步的顯而易見性(Prima Facie Obviousness) 二、不可預期之結果 三、「不可預期之結果」之答辯策略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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