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信託行為;信託目的;特定財產;脫法 |
中文摘要: |
又,由於信託制度自始便有脫法的性格,我國既繼受信託法制,在適用第五條第四款判斷信託是否因脫法而無效時,亦宜留意此項特性,不要固執於強行規定的形式,而應一如衡平法院根據「良心與衡平」,仔細斟酌該強行規定法秩序之合理性,來作出最公平的判決,才不致於不當地壓縮私法自治的空間,而妨礙信託制度在我國正常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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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信託行為之特性與信託目的 參、致使信託為無效之不法目的之檢討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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