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聯合進口;國民待遇義務;聯合採購;購買強制;限制競爭;申報義務 |
中文摘要: |
台灣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本文原則禁止聯合行為(: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是立法者「參考西德營業競爭限制防止法第一條至第八條、日本獨占禁止法第二十四條之三、之四規定、韓國限制獨占法第十二條規定」,於本條但書第五款規定:「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若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可以為之,此即所謂「聯合進口(Importkartelle)」。至 2002 年 12 月底,公平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被公平會適用共計 95 次,其中第五款輸入卡特爾 51 次占絕大比例,達 54.73% 。公平會所許可的聯合進口多半是大宗物資,例如小麥、黃豆、玉米,也有服務,例如奧運轉播權。本文將探討聯合進口在台灣公平法之實務,並從法理檢討其利弊得失,一方面作為未來改進公平會實務及公平法之參考,另一方面作為大陸未來立法的前車之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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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台灣公平會實務整理 (一)小麥 (二)玉米、黃豆 (三)服務 二、德國、日本之比較研究 (一)德國舊限制競爭防止法第七條 (二)日本進出口交易法 三、公平會許可聯合進口實務及公平法之改進 (一)公平會許可聯合進口之改進 (二)公平法之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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