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06.03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80 期/144-148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2056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婚姻永久共同生活履行同居義務訴請別居離婚
中文摘要: 婚姻,係一男一女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因此,婚姻當事人於婚姻關係成立後,應組成家庭,共同生活,民法第一○○一條前段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其意義即在此。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之一方有無法共同生活之正當理由時,若仍令其履行同居之義務,不僅事所難能,反而引起不當之結果,因此,同條但書規定,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貳、有正當理由之一方是否有訴請別居之權利
一、肯定說
二、否定說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秀雄,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0期,144-148頁,2006年03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