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婚姻;永久共同生活;履行同居義務;訴請別居;離婚 |
中文摘要: |
婚姻,係一男一女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因此,婚姻當事人於婚姻關係成立後,應組成家庭,共同生活,民法第一○○一條前段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其意義即在此。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之一方有無法共同生活之正當理由時,若仍令其履行同居之義務,不僅事所難能,反而引起不當之結果,因此,同條但書規定,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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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要點 分析 壹、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貳、有正當理由之一方是否有訴請別居之權利 一、肯定說 二、否定說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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