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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涉外財產關係案件的國際裁判管轄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光平
出版日期: 2006.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51 卷 第 1 期/57-106 頁
頁  數: 50 點閱次數: 1233
關 鍵 詞: 國際裁判管轄權普遍主義型法安定性逆推知說利益衡量說最低度接觸法則
中文摘要: 普遍主義型認為,國際社會原就併存著多樣內容的法秩序,為確保國際社會之法安定性,各國法院應基於國際間之協力而分擔國際上私法案件之裁判機能,不應偏重程序法的嚴格性與劃一性,因此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決定,實為國際社會上各國法院裁判機能之分配,所重視者乃各國法院在裁判機能能否公平、有效、經濟地進行國際上私法案件之審理。
目  次: 壹、前言
貳、國際裁判管轄權基本問題-國際裁判管轄權導論
參、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決定基準-國際裁判管轄權總論
肆、我國法上涉外財產案件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決定基準-國際裁判管轄權各論
伍、特殊問題之探討-國際裁判管轄權特論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光平,涉外財產關係案件的國際裁判管轄權,法學叢刊,第51卷第1期,57-106頁,200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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