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因果關係;客觀歸責;可容許之風險;規範保護目的;重大偏異;回溯禁止 |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台灣的【北城醫院案】及【蘆洲大火案】及德國的【樓梯縱火案】為例,從第三人行為介入之因果與歸責問題出發,檢討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之理論與發展,同時分析其與罪疑唯輕原則之交錯運用關係。本文基本立場區别因果與歸責層次,先以條件理論判斷結果原因,再以客觀歸責理論對等價之條件因果進行結果歸責之規範評價。除了批評包含因果關係中斷、因果歷程錯誤、回溯禁止等其他觀點之外,並同時主張調整客觀歸責理論的各項下位規則,最後並運用至本文所提之三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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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與案例之提出 貳、本文基本立場與主張 一、關於因果與歸責理論之本文立場 二、關於第三人介入問題之本文主張 參、因果關係之判斷 一、基本規則 二、進階檢討 (以上刊載於第 79 期) 肆、客觀歸責之判斷 一、體系定位說明 二、未製造風險類型之歸責排除 三、注意規範的保護目的之包攝與排除 四、第三人專屬負責領域之歸責排除 五、重大偏異類型的限縮與處置 六、事實不明與罪疑唯輕 伍、本文與案例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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