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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院組織法修法平議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06.03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
第 80 期
/129-133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738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巡龍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特別偵察組
;
檢察總長
;
中立化
;
法制化
;
管轄權
中文摘要:
立法院於二○○六年一月十三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此次修法主要內容有:(一)一審實任法官、檢察官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在員額不得逾地方法院、地檢署實任法官、檢察官總額三分之一下,得晉敘至簡任第十四職等(修正第一二條、第六六條)。(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任命方式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且四年一任,不得連任(修正第六六條)。(三)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簡稱「特偵組」,增訂第六三條之一)。(四)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簡稱「檢審會」)法制化(增訂第五九條之一)。限於篇幅,本文僅就檢審會及特偵組之法制化、檢察總長中立化提出討論。
目 次:
壹、前言
貳、修法前我國檢察體系所面對之難題
參、本次修法重點
一、強化檢審會組織與職權
二、特偵組法制化
三、檢察總長中立化
肆、結語
相關法條:
法院組織法 第 59-1、62、63、63-1、64、66、111 條 (95.02.03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4、250 條 (93.06.23 版)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16 條 (78.12.22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92 號
釋字第 530 號
釋字第 729 號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聲字第 3 號 刑事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222 號 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3 年度選訴字第 2 號 刑事裁定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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