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人工生殖技術;生殖細胞;死後取精留後;子女最高利益;治療不孕 |
中文摘要: |
基於維護生命之倫理及尊嚴,我國人工生殖技術之立法,應以夫妻間實施人工生殖之生育爲限,且排除未婚單身男性或單身女性藉此方法生育子女。又夫妻間人工生殖生育子女,以治療不孕症爲目的,而非作爲創造生命之方法。對於生殖細胞及胚胎應予以尊重,不得任意移爲人類品種改良之實驗,並禁止爲商業目的,而實施人工生殖技術及其相關之行爲。對於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以子女最高利益爲指導原則,妥適規定人工生殖子女之身分地位,以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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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發生 貳、人工生殖的概念 參、人工生殖生育子女的態樣 肆、我國人工生殖法立法之目的 伍、我國人工生殖法立法之沿革 陸、孫連長之未婚妻李小姐於連長死後取精留後的檢討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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