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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德國之國會調查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淑芳
出版日期: 2006.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78 期/53-6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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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淑芳
關 鍵 詞: 德國基本法國會調查制度調查委員會調查特別委員會權力分立強制權
中文摘要: 一九四九年之基本法沿襲威瑪憲法,也在其第四四條規定國會調查權,與承認少數可請求成立調查委員會之少數權。若探究基本法第四四條規定之文義,並無將國會調查權侷限在對政府及行政機關過去違法失職行為之監督及醜聞調查上,而是也應該包括國會為將來立法作準備,或基於人民代表之身分,為了解社會未來發展之立法調查方式。惟在德國向來有人認為,醜聞調查與立法調查仍有所不同,在調查委員會之組織與證據調查上亦應有所區別。
目  次: 壹、前言
貳、調查委員會(Untersuchungsausschuss)
一、任務
二、成立
三、調查之對象與界限
四、組織
五、審議程序
六、調查證據
七、調查報告之提出
八、法律救濟
參、調查特別委員會(Enquete-Kommission)
一、任務
二、成立
三、組織
四、審議程序
五、資料之收集
六、調查報告之提出
肆、德國國會調查制度之特色
一、區分醜聞調查委員會與立法調查委員會
二、少數權之承認
三、強制權之賦予
四、個人權益之保障
伍、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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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芳,德國之國會調查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78 期,53-66 頁,200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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