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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監視錄影器設置的合法性-對「電眼」的恐懼 vs. 還好老天有「眼」!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震山
出版日期: 2006.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78 期/153-157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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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震山
關 鍵 詞: 監視錄影器資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行動自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中文摘要: 國家機關擁有廣泛蒐集資訊之權力,並藉所蒐得之資訊作為施政正當性之基礎,進而維繫國家存立最主要兩個相互依存的目的-安全與福祉。但在保護國家安全、促進人民福祉的冠冕用語之下,亦可能潛藏著限制、剝奪、干預人民自由權利的危機,猶如雙刃之刀。在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普設監視錄影器,若能全時監看,直覺上似可收嚇阻犯罪或不法行為,並可在第一時間制止不法,避免危害擴大。反之,若歹徒在作案之時有意識的規避錄影設備,包括蒙面偽裝,或者破壞監視設備,或乾脆將犯罪轉移至未設監視錄影器之處進行,治安功能將相形減低。再者,監視器並不會分辨違法者與非違法者,讓非蒐集資料主要對象之廣大人民,長期曝露在國家監視下,除個人資訊隱私、行為自由受到影響,該等資料若不當利用或洩漏,影響不小。藉所獲資料騷擾、恐嚇、勒索者有之,成為媒體報導或製成「光碟」內容者亦有之,其形成大眾對「電眼」的不安與恐懼,亦非毫無理由。因此,於公共場所設置監視錄影器之合法性,即有探討價值。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由里辦公處申設監視錄影器之合法性
貳、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設監視錄影器涉及人民何種基本權利
參、監視錄影器設置之要件及正當法律程序
一、要件
二、正當法律程序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李震山,監視錄影器設置的合法性-對「電眼」的恐懼 vs. 還好老天有「眼」!,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78 期,153-157 頁,200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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