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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釋字第六○四號解釋對交通裁量之影響
編著譯者:
蔡震榮
出版日期:
2006.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
第 78 期
/31-48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1233
下載點數:
7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震榮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連續舉發
;
違規停車
;
秩序罰
;
一事不二罰
;
一行為不二罰
;
舉發通知單
;
標示單
中文摘要:
釋字第六○四號解釋是針對違規停車的連續舉發之問題作出解釋,該號解釋將連續舉發解釋為秩序罰,為了規避陷入「一行為不二罰」的漩渦內,本號解釋試圖對違規停車行為,藉由執勤員警舉發違規之次數而分割為數行為,而與刑法對行為數認定有所不同。
本號解釋,嘗試著區分「一事不二罰」與「一行為不二罰」的概念,但將違規停車解釋為可以分割為數行為的結果,卻使這兩概念更形糾葛。此外,連續舉發解釋為秩序罰的結果,也造成了秩序罰與行政執行間可以混淆使用的情形,造成兩者間的界線更為模糊,因此,本號解釋並未解決法律之爭議,反而,帶入另一法秩序爭議之局面,為解決未來之爭議,實有待司法的進一步解釋,或者透過修法以解決此種困境。
目 次:
壹、前言
一、一事不二罰以及一行為不二罰之區分
二、交通裁量管轄權之分配
三、秩序罰與行政執行之分野
四、本號解釋對法秩序所產生的影響
貳、一事不二罰與一行為不二罰
一、釋字第六○四號解釋嘗試著區分兩者之不同
二、一事不二罰在秩序罰上之適用
三、一行為不二罰
參、道路交通違規裁量權限之分配
一、道路交通違規管轄分配原則之規定
二、舉發機關裁量權分配之原則
肆、釋字第六○四號解釋爭點之探討
一、秩序罰或執行罰以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探討
二、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其違規行為次數認定的爭議
三、連續舉發要件與形式不符執行罰而認定為秩序罰
四、混淆行政罰與行政執行應有的界限
伍、對釋字第六○四號解釋綜合評論
一、缺乏體系性的思考
二、過於遷就現行實務處理之解釋產生論理上之矛盾
三、誤認現場逕行舉發標示單之法律性質
四、合理解決方案的構思
陸、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二、建議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36.01.01 版)
行政執行法 第 29、30 條 (94.06.22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94.12.28 版)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第 41、48 條 (89.12.05 版)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7、29 條 (89.02.03 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8、9、56、85-1、92 條 (94.12.28 版)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8、56 條 (92.05.28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37 號
釋字第 356 號
釋字第 384 號
釋字第 423 號
釋字第 490 號
釋字第 503 號
釋字第 511 號
釋字第 604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1127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1409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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