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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產前遺傳診斷失誤的損害賠償責任-從「新光醫院唐氏症事件」論我國民事責任法的新課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05.11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4 卷 第 6 期/107-260 頁
頁  數: 154 點閱次數: 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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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醫療責任損害賠償產前遺傳診斷消費者保護法損害概念人工流產自主決定權權利或利益的正當性生活費用非財產上損害
中文摘要: 懷孕婦女於生產前,為恐生下患有先天性遺傳疾病嬰兒,乃赴醫院接受產前檢驗手術,嗣因醫護人員檢驗資料分析判讀上的失誤,告以檢驗結果正常,以致其在誤以為胎兒身心正常,而未及時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的情形下,生下患有唐氏症等疾病的嬰兒。於此情形,該懷孕婦女本人、其配偶、甚至新生兒,是否得向醫院或相關醫護人員,請求損害賠償?得依據何種法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得請求賠償多少損害?類此問題,屬新興的醫療糾紛型態。新光間院唐氏症事件,即是典型代表性案例。
上開問題,是產前遺傅疾病診斷醫學技術發達、人工流產手術合法化、以及家庭生育計畫與優生保健觀念被普遍推行後,民事責任法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本文目的,即在探討:傳統民事責任法的理論與實務,如何或應該如何回應此等新興醫療糾紛型態所生的法律問題。
本文指出,類似新光醫院唐氏症事件的案例,性質上是一種「單純治療失敗」、不是「醫療意外事故」不能適用消保法服務責任規定,而應適用民法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相關規定,解決損書賠償問題。基於現行優生保健法的立法政策及相關規定意旨,解釋上應該認為,懷孕婦女在符合該法規定要件下,有依其自願,決定或選擇是否施行人工流產的權利,稱為「人工流產自主決定權」。此一具有人格權性質的權利,專屬懷孕婦女本人,不屬於該婦女的配偶。懷孕婦女就其人工流產自主決定權被侵害後所生的損害,無論是子女出生後的「醫療費用」、「人力照顧費用」、「特殊教育費用」甚至是子女的「一般生活費用」或是「慰撫金」均得依民法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相關規定,向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請求賠償。
目  次: 緒言
壹、法律適用問題
一、消保法服務責任的適用範圍
二、消保法服務責任保護的利益
貳、責任要件問題
一、責任原因事實
(一)醫療人員的過失
(二)體院本身的過失
二、損害
(一)權利或利益是否被侵害?
      1.法院見解
      2.本文見解
     (1)權利或利益的侵害與刑法墮胎罪的關係
     (2)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保護的客體
     (3)權利或利益的「正常性」問題
(二)誰的權利或利益被侵害?
      1.配偶的機利或利益?
      2.嬰兒的權利或利益?
參、賠償的範圍問題
一、財產上損害
(一)醫療費用、人力照顧費用、特殊教育費用
      1.誰的損害?
      2.如何計算?
(二)生活費用?
      1.法院見解
     (1)事實審法院見解
     (2)最高法院見解?
      2.本文見解
     (1)法律技術上的論點
          損害概念的問題
          因果關係認定的問題
     (2)法律政策上的論點
          親子人倫秩序的問題
          生命價值的問題
          賠償負擔的問題
參、賠償範圍問題
一、財產上損害
二、非財產上損害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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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產前遺傳診斷失誤的損害賠償責任-從「新光醫院唐氏症事件」論我國民事責任法的新課題,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4 卷 第 6 期,107-260 頁,20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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