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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闡明提出時效抗辯與二審失權-簡評最高法院九三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一號判決
編著譯者:
吳從周
出版日期:
2006.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
第 78 期
/246-250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606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從周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當事人逾時提出攻擊防禦
;
法院闡明
;
失權
;
訴訟促進義務
;
時效抗辯
中文摘要:
二○○○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的民訴法第四四七條規定,當事人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第二審法院得駁回之:一、在第一審整理並協議簡化後已不得主張之爭點;二、經第一審法院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裁定駁回者;三、經第一審法院依第二百六十八條定期間命提出而未提出者;四、因當事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者。將修法前原採之續審制,即當事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隨時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規定,改採為嚴格之續審制,限制當事人在第二審之更新權以配合「第一百九十六條已經修正為改採『適時提出主義』」,「強化第一審事實審之功能,並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
目 次:
壹、判決
一、基本事實
二、爭點與要旨
貳、簡評
一、序說
二、法院之闡明作為失權之要件
三、結論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96、268、447 條 (92.06.25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55 號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抗字第 608 號 民事裁定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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