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偵訊筆錄;證據能力;傳聞法則;共同被告;被告以外之人;具結;詰問 |
| 中文摘要: |
本文旨在探討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一第二項檢察官之偵訊筆錄得否作為證據,在二○○三年二月六日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實務上對偵訊筆錄得否作為證據,採取較為寬鬆的見解,於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及第五九二號解釋相繼公布後,最高法院對檢察官之偵訊筆錄得否作為證據,採取較以前為嚴的解釋,顛覆過去傳統的偵查實務,最新的見解,影響深遠,殊值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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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立法理由 參、偵訊筆錄取得證據能力之要件 一、被告以外之人 二、於偵查中 三、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須經具結 四、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須給予被告反對詰問之機會 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肆、審判中之再傳喚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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