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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商標法應刪改所謂國內、國際「著名」組織及「全國著名」商號名稱或姓名之相關規定 ( Comment on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about that Trademark Law should be Revised on so-called International "Prestigious" Organization or "Nation-Wide Prestigious" Trade Name)
編著譯者:
劉孔中
出版日期:
2001.05.01
刊登出處:
台灣/
智慧財產權
/
第 29 期
/42-68 頁
頁 數:
22
(授權者自訂售價)
點閱次數:
1155
下載點數:
1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劉孔中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註冊權
;
著名標章
;
交易效力
;
全國著名
;
近似
;
混淆之虞
中文摘要:
在著名標章保護立法的演進上,有二款規定幾乎沒有被文獻正式討論過,此即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後段及第十一款。前者禁止以相同或近似於其他國內或國際著名組織名稱、徽記、徽章、標章者,申請為商標註冊,後者則禁止在未得其承諾之情形下以有他人之肖像、法人及其他團體或全國著名之商號名稱或姓名、藝名、筆名、字號,申請為商標註冊,但商號或法人營業範圍內之商品與申請人註冊之商標所指定商品非同一或類似者,不在此限。本文的論述將會証明商標法不應該就國際組織之名稱、徽記、徽章、標章要求「著名」,以及在著名標章的機制下,並無規定國內「著名」組織及「全國著名」商號名稱或姓名、藝名、筆名、字號的理由。此外,本文將會針對商標與他人名稱之衝突,提供解決之道。
目 次:
一、國內或國際著名組織名稱、徽記、徽章、標章
(一)立法沿革
(二)比較法的觀察
1.巴黎公約
2.德國商標法
3.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後段規定之檢討
二、全國著名商號名稱或姓名、藝名、筆名、筆名、字號及商標衝突的解決之道
(一)立法沿革
(二)司法實務
1.全國著名之意義與認定
2.「有他人商號名稱」之意義與認定
(三)比較法的研究
1.美國法
2.德國商標法
(四)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及司法實務之檢討
1.本文後段
2.本文前段
3.本文但書
三、結論
相關法條:
商標法 第 37 條 (82.12.22 版)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83.07.15 版)
商業登記法 第 7、8、28 條 (91.12.18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86 號
最高行政法院 54 年度判字第 217 號
最高行政法院 71 年度判字第 834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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