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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協助外國破產;財產清算;經濟再生;破產處理程序;承認之適格性;破產程序;再生程序;更生程序;整理程序;特別清算程序;協助處分 |
中文摘要: |
日本國會最近通過「承認協助外國破產處理程序等法律」,並自今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此法律雖為日本之一內國法律,但凡在台灣有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債務人,其在日本擁有財產時,前已在台灣所進行之破產等處理程序,依據此法規定亦可能獲得承認,並進而取得該國法院之協助,其結果不僅有益債權人債權清償,亦可有效整合債務人之財產,對債務人整理及再生具有相當積極之意義,不論是對台灣的企業或個人均具有相當之意義,故謹先予以介紹,並作初步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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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立法目的 貳、立法背景 參、承認協助程序之概要 (一)審查該外國破產處理程序是否具備予以承認之適格性,以決定是否承認的裁判制度。 (二)對該債務人在日本國境內所有之業務及財產,予以各種協助之處分制度。 (三)為保護日本國內債權人之權利,該債務人攜出國內所有財產時須經法院許可的制度。 (四)與日本內國之破產處理程序或他國破產處理等程序之承認協助程序間之調整制度。 肆、分析 一、聲請及管轄法院 二、承認的要件及決定 三、協助之處分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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