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建築術成規;不負責原則;刑事責任;建築;歸責競合關係;行為刑法 |
| 中文摘要: |
在台灣建築界實務上,並不乏有建築師雖為建築物之設計、施工監督者,然而實際出資的建商卻依恃著財勢,甚而總攬建築之流程致有偷工減料、違反建築技術規範之行為,建築師僅係為該類建商進行「書面」文件之填具而已。當然,在此亦涉及國內建管單位之嚴重疏失,即未盡監督義務,甚至有「不負責原則」的情況。在此如涉及刑責之追究時,最視要所涉及者乃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反建築術成規罪之立法理由,究竟是採取身分犯之立法,抑或是採取實際施工者之立法,而有爭議。亦即必須討論的是,違反建築術成規罪之正犯行為人(主要行為人),究竟是實際施工者(即建築危險肇始者)始足當之;抑或是認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是屬於建築師、土木技師之等專業技術人員關於業務上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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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出借證照人之刑事責任 三、施工建商之刑事責任 四、違反建築術成規之行為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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