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懲治盜匪條例;法律變更;從新從輕主義;事實變更 |
| 中文摘要: |
「懲治盜匪條例」既已公布失效,則犯罪行為人於「懲治盜匪條例」有效施行中犯罪,嗣審判中「懲治盜匪條例」因公布廢止而失效,其犯罪所涉法規範於刑法中本有相同規定,該相同規定之法規範復於「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提高其法定刑度,斯時有無刑法第二條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乃成疑問。法務部就此問題曾提示:「至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後,偵查中之案件、或原依本條例偵查起訴,仍在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案件,仍應依刑法第二條之法理,為法律之適用,以解決目前實務界對適用懲治盜匪條例之爭議」。上述「刑法第二條之法理」究何所指,本文擬就法務部上開提示在學理上試申其義,並探究其在實務上可能衍生的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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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刑法第二條規定新舊法比較之意涵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三、特別法與普通法有無比較之問題 四、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後的法律適用問題 五、實務上適用之探討 六、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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