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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官;歐盟競爭法 |
| 中文摘要: |
於 1952 年與 1958 年分別成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與「歐洲經濟共同體」,其成立條約內均定有禁止企業限制競爭的條文,是為歐盟競爭法的最基礎條文,本於這些基礎規定,衍生出與大量次級立法,形成由上而下、具層級架構的法規體系,作為歐盟執行委員會競爭總署執行歐盟競爭法的依據。在有關調查案件應遵守的程序事項方面,相關規章中均明定,在最後決定作成之前,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提出申辯,執委會有義務確保該等權利在競爭法執行過程中受到尊重。為達成這個目的,歐盟執委會自 1982 年起特別在競爭總署內創設了一個職位,名為「聽證官」,使之成為最終裁決前聽證程序的主導者。聽證官為競爭總署內的公務員,但依規定他必須絕對獨立超然,理論上對於個案的處理,其意見未必與負責調查的官員一致;又按規定其地位在機關內直屬於競爭總署總長,並得就調查所獲之心證報告於總長以及負責競爭法事務的執委會委員,故對決定結果的影響力甚大,可謂位高權重矣。隸屬競爭總署的聽證官,其性質屬行政官殆無疑問,不過在聽證官主持的調查過程中,面對受調查的當事人及總署內負責調查的各別署處,卻又受到有如對待法官般的公正超然要求,行政機關存在一個這樣特殊的職務,實屬少見,國內公平會亦不曾聽聞有此職位之設,本文的目的就在簡介競爭總署內這個特殊的職務,說明聽證官之職權、與調查程序相關之重要規定,以及聽證官制度之最新發展,作為比較制度上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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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歐盟競爭法案件之處理程序 一、程序綜覽 二、異議聲明 三、閱卷 四、聽證 參、聽證官的地位與職權 一、超然而地位崇高的行政官 二、廣泛的職權 肆、聽證官制度的最新發展 伍、結論-聽證官制度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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