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暫時權利保護程序;實體裁判要件;假處分;行政處分 |
中文摘要: |
暫時權利保護程序,即我國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上所規定的「停止執行」與「保全程序」,在行政爭訟法學上,均屬一種獨立的行政爭訟程序。所以這種程序與一般的訴訟程序或訴願程序相似,法院或行政機關在審理時,應該分別就聲(申)請人所提出之停止執行聲(申)請或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的「形式面」要件與「實體面」要件二者,加以審查,以決定該聲(申)請是否「合法」,並有無「理由」,而作出准否聲(申)請的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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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題目〕 貳、〔思考步驟〕 參、〔擬答〕 一、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中聲請「形式面」要件與聲請「實體面」要件之區分的必要性 二、聲請「形式面」要件(=實體裁判要件)之判斷 三、如何判斷「正確之暫時權利保護類型」 四、結論--假處分在本案例中為正確的暫時權利保護類型 肆、〔重點解說〕 一、「正確之暫時權利保護類型」作為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中「實體裁判要件」之一 二、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之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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