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不服行政機關程序行為;法律救濟;行政程序法 |
中文摘要: |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程序之過程中,以達成實體裁決為目的之相關行為或措施,學理上稱為行政機關之程序行為,換言之,即為對外發生效力而非屬「終結程序之實體決定」之行為,此一定義參考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之意義亦可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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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案例〕 貳、〔擬答〕 一、本題之爭議所在 二、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之意義 三、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之法律性質 四、針對行政機關程序行為提出法律救濟之限制與例外 參、〔重點解說〕 一、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之種類 二、不服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之法律救濟-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的立法理由 三、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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