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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不服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之救濟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2.02.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講座第 2 期/91-98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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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不服行政機關程序行為法律救濟行政程序法
中文摘要: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程序之過程中,以達成實體裁決為目的之相關行為或措施,學理上稱為行政機關之程序行為,換言之,即為對外發生效力而非屬「終結程序之實體決定」之行為,此一定義參考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之意義亦可得出。
目  次: 壹、〔案例〕
貳、〔擬答〕
一、本題之爭議所在
二、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之意義
三、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之法律性質
四、針對行政機關程序行為提出法律救濟之限制與例外
參、〔重點解說〕
一、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之種類
二、不服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之法律救濟-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的立法理由
三、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體系解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志光,不服行政機關程序行為之救濟,法學講座,第 2 期,91-98 頁,2002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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