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外聘委員;訴願審議;組織規範效力;作用規範效力;訴願審議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同時具有「組織規範效力」與「作用規範效力」,且屬於強制性規定,為避免防制可能之公權力濫用,本文將就每一訴願案件之決定,是否出席之過半數委員中必須至少有二分之一為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同意通過議案之過半數委員,是否亦必須至少有二分之一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等相訴願審議時外聘委員是否應過半之相關問題討論之。
|
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立法目的、源流及其效力 一、立法源流 二、立法目的 三、規範效力 (一)組織規範效力 (二)作用規範效力 (三)訓示性規範 (四)強制性規範 參、訴願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應否受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制之分析 一、完全規範之獨立觀察 二、不完全規範之合併觀察 三、合目的性與體系性觀察與解釋 四、實務合法性之檢討 肆、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