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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地方自治與財政憲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建良
出版日期: 2002.06.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35 期/27-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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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建良
關 鍵 詞: 地方自治財政自主財政劃分財政憲法地方財政配請求權任務與財政聯結原則
中文摘要: 我國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的爭議,特別是統籌分配款的比例問題,由來已久,於今尤烈,近日因「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改所引發的覆議爭議,即屬一例。查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一條規定:「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十三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之規定制定之。」據此可知,財政收支劃分法居於準據法或準憲法的地位,故關於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的爭議,非僅是財政學上合理分配的問題,更是嚴肅的憲法議題,並可能成為憲法爭訟的標的,因此,如何從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意旨,理析出違憲審查的基準,厥為探討地方財政問題的基本課題。是以,本文以德國(聯邦與各邦)「財政憲法」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並參酌該國學說與實務見解,嘗試理析我國地方財政劃分在憲法上應有的原則與架構,俾供參考。
目  次: 壹、引言:財政收支劃分的憲法課題
貳、基礎理論:地方自治與財政自主的憲法保障
一、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範圍與旨趣
二、憲法對地方財政的保障:地方財政高權與財政配置請求權
三、地方財政自主與法律保留
四、地方財政自主與權利救濟
參、地方財政自主與財政憲法的建構:德國法制的對照與借鏡
一、財政憲法的概念與功能
二、地方財政憲法的規範架構
三、積極的財政調配制度
(一)自主財源收入權
(二)稅捐收益的分派與歸屬
      1.土地稅、營業稅及消費稅的直接歸屬
      2.所得稅的比例分派與歸屬
      3.銷售稅的比例分派與歸屬
(三)稅捐收益的分配與調整
      1.應分配予地方財政總額的確定:垂直分配
      2.各地方自治團體之間的財政分配:水平分配
(四)地方財政的目的性分配及其他補助
四、消極的財政調配制度
(一)特別負擔的填補
(二)額外支出的填補:任務移轉與財政調整
肆、財政憲法與立法裁量
一、概說
二、不足禁止、齊頭化禁止與矯枉過正禁止原則
三、各地方自治團體之間的平等對待要求
四、信賴保護原則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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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良,論地方自治與財政憲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5期,27-46頁,2002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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