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大法官;警察臨檢;裁量原則;行政處分;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即時強制;盤查權 |
中文摘要: |
大法官在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中,認為警察得以警察勤務條例為依據執行臨檢、盤查,惟又認為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文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實已間接指摘警察勤務條例中之相關規定並非合憲,為免警察依據不合憲法意旨的規定繼續執行臨檢勤務,在兩年法律空窗期中,大法官只好自行造法或指示立法方向;惟其中司法與立法權限行使之界線、造法不周嚴造成的風險,以及解釋所生拘束力之問題,都值得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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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的釋憲標的 一、何謂「與裁判有重要關聯的法令」? 二、警察臨檢與妨害公務罪的關係 參、警察臨檢之概念與法律依據 一、警察臨檢與犯罪偵查的關係 二、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法律性質:組織法?行為法? 三、行政執行法得否作為臨檢的法律依據 肆、警察臨檢的實施要件 一、「臨檢」實施要件 二、警察臨檢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居住自由及隱私權之關係 伍、警察臨檢的程序與方式 一、警察臨檢的正當法律程序 二、警察臨檢與行政程序法的適用問題 三、同行至警察局的問題 陸、警察臨檢的行政救濟問題 柒、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的整體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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