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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新法庭活動三部曲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俊益
出版日期: 2002.06.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35 期/171-181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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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俊益
關 鍵 詞: 直接審理原則言詞審理原則準備程序詢問異議
中文摘要: 刑訴法第二七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法院為準備審判起見,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檢察官及辯護人得於為前項訊問時在場,『除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應將詢問之日、時及處所預行通知之。」第二七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規定:「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當事人及辯護人得於『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在場,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法院應預行通知之。」第二七三條第一項之「訊問被告」與第二七六條第一項之「訊問證人」,其本質有無不同?第二七三條第二項為何設有「除有急迫情形外」之除外規定而第二七六條第三項卻未設除外規定?此乃本問題之關鍵所在。
目  次: 壹、前言
貳、準備程序(審前會議)
一、準備程序(審前會議)之意義
二、準備程序之性質
三、準備程序之通知
四、準備程序之作為
參、詰問及異議
一、詰問權人
二、詰問之次序
三、主詰問
四、反詰問
五、覆主詰問
六、不當之詰問與回答
七、不當詰問或回答之限制或禁止
八、對詰問所得證據資料表示意見之機會
肆、詢問及異議
一、強調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之權利
二、詢問之順序
三、詢問不當之異議與制止
伍、新法庭活動需多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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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益,新法庭活動三部曲,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5期,171-181頁,2002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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