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直接審理原則;言詞審理原則;準備程序;詢問;異議 |
| 中文摘要: |
刑訴法第二七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法院為準備審判起見,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檢察官及辯護人得於為前項訊問時在場,『除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應將詢問之日、時及處所預行通知之。」第二七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規定:「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當事人及辯護人得於『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在場,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法院應預行通知之。」第二七三條第一項之「訊問被告」與第二七六條第一項之「訊問證人」,其本質有無不同?第二七三條第二項為何設有「除有急迫情形外」之除外規定而第二七六條第三項卻未設除外規定?此乃本問題之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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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準備程序(審前會議) 一、準備程序(審前會議)之意義 二、準備程序之性質 三、準備程序之通知 四、準備程序之作為 參、詰問及異議 一、詰問權人 二、詰問之次序 三、主詰問 四、反詰問 五、覆主詰問 六、不當之詰問與回答 七、不當詰問或回答之限制或禁止 八、對詰問所得證據資料表示意見之機會 肆、詢問及異議 一、強調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之權利 二、詢問之順序 三、詢問不當之異議與制止 伍、新法庭活動需多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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