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外部審計人員;民事賠償;委託人;監察人;公司治理;企業資訊 |
中文摘要: |
針對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下之外部審計人員責任的探討,本文作者自法學的觀點來分析目前我國及美、日二國對擔任外部審計之會計師責任規定,首先我國實定法上最主要是公司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與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會計師法等相關規定,因此等法規均未如日本法或美國聯邦法或實務見解一般,即倘若委託人欲對審計之會計師提起民事賠償請求,委託人須有充分之舉證,否則其請求難可被判認。同時作者在貳、三中有提及外部審計人員與公司內部機關監察人的關係,因國內監察人的機制一直無法發揮早為人所垢病,但在會計查核工作上擔任審計工作之會計師與公司監察人有相當之關連,又近年來各國皆十分重視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之趨勢下,如何定位從事外部審計之會計師與監察人的關係,將是未來立法政策上頗值期待的議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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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外部審計之必要性 貳、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等規範下之外部審計 一、法的規定 二、外部審計人員法的地位-與委託人之關係 三、外部審計人員法的地位-與公司監察人之關係 參、外部審計人員法律上之責任 一、我國 二、美國 三、日本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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