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消滅共有關係;簡化共有關係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八一九條第一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據此,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無庸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固不待言。惟土地法第三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因此,在共有土地或建築物之情形,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應先徵求其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非可自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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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立法意旨 參、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要件 肆、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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