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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溫豐文
出版日期: 2002.09.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38 期/112-114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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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溫豐文
關 鍵 詞: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消滅共有關係簡化共有關係
中文摘要: 民法第八一九條第一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據此,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無庸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固不待言。惟土地法第三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因此,在共有土地或建築物之情形,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應先徵求其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非可自由為之。
目  次: 壹、前言
貳、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立法意旨
參、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要件
肆、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效力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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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豐文,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38 期,112-114 頁,200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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