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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檢察官之舉證與法院之起訴審查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俊益
出版日期: 2002.09.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38 期/118-125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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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俊益
關 鍵 詞: 起訴審查機制檢察官舉證責任犯罪嫌疑性處罰可能性起訴必要性
中文摘要: 檢察官除提起公訴之職權外,尚有實行公訴之職權。又我國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起訴審查機制,是法院受理案件後、於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前,為促使檢察官負舉證責任所設之審查程序,其目的在於對檢察官是否盡舉證責任之審查,並非審判程序外之獨立程序階段,而是廣義審判程序之一環。本文即將探討檢察官之舉證與法院之起訴審查,並就文中所舉案例予以解析。
目  次: 壹、前言
貳、檢察官提起公訴必備之程式
參、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
肆、起訴審查與中間程序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俊益,檢察官之舉證與法院之起訴審查,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38 期,118-125 頁,200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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