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訴訟參加;重新審理制度;第三人;聲請救濟 |
| 中文摘要: |
「訴訟參加」者,為非訴訟程序原、被告之第三人得藉以參加繫屬於法院之他人間訴訟程序之制度。行政訴訟法第四二條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第四一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是為訴訟參加制度在我國實證法上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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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行政法院未實施參加之法律效果 一、行政法院未實施普通參加之法律效果 二、行政法院未實施必要參加之法律效果 三、行政法院未實施輔助參加之法律效果 參、行政法院漏未實施必要訴訟參加之法律救濟途徑 一、判決未確定前--上訴 二、判決確定後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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