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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財產管理事件及親屬會議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洲富
出版日期: 2002.06.01
刊登出處: 台灣/中律會訊第 5 卷 第 1 期/11-19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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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洲富
關 鍵 詞: 繼承財產管理事件遺產管理人親屬會議遺囑執行人遺產
中文摘要: 財產管理事件分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及無人承認之繼承財產管理事件二種。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為保護利害關係人,應設置遺產管理人俾於管理遺產。除無人承認之繼承,親屬會議有權選定遺產管理人外。倘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本文即將就財產管理事件及親屬會議予以討論。
目  次: 壹、前言
貳、無人承認之繼承財產管理事件
一、聲請程序
二、一般人民死亡
三、榮民死亡
四、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五、個案分析
六、處分或拍賣遺產
七、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管理費用
參、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
一、財產管理人之選任
二、個案分析
肆、親屬會議
一、親屬會議會員
二、法院管轄權之認定
三、個案分析
伍、遺囑執行人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管理遺產,並執行必要行為
三、繼承人妨害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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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洲富,論財產管理事件及親屬會議,中律會訊,第5卷第1期,11-19頁,2002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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