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檢查人;股東;審計準則;營業收入;股東會;善良管理人 |
中文摘要: |
針對公司法上檢查人制度的探討,本文作者認為,公司法檢查人制度除了公司重整之檢查人係為協助法院判斷是否准予重整之目的暨適時採取維護公司財產之目的外,餘均係為直接保護股東尤其少數股東權益,間接健全公司業務、財務目的。因此,相關規定之用語、處罰應一致,檢查內容要具體詳細,俾個別法官得憑以要求監督檢查人,更免個別檢查人矇混;即使在現行公司法規定用語下,解釋上亦應可認為除了一般會計師查核公司財務資料應該遵守之會計、審計準則規定,至少查帳報告底稿應具之內容、應查核之事項都應該是可以要求檢查人在其報告中需具備之內容外,關於業務部分,關係人交易之內容,有無非常規交易、營業收入、支出是否合理,營業外收入、支出是否異常,董監事是否正常經營執行其業務,股東會是否依法及正常舉行,如有鉅額虧損其原因等等,概括言之,董監事是否盡其忠實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等等,也應在檢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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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現行公司法上的檢查人制度 一、現行公司法上有下列內部制衡制度 二、由上開各類型公司之內部制衡制度可知 參、現行法院實務上關於選任檢查人事件之處理 一、檢查人人選之決定 二、檢查人之報酬 三、檢查之年度範圍 四、檢查之時限及檢查報告應載內容 肆、現行公司法選任件查人制度之問題 伍、筆者意見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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