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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一事不再罰之公然漏洞-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六月決議評釋
編著譯者:
葛克昌
出版日期:
2003.01.01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92 期
/274-281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2195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葛克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納稅義務人
;
行為罰
;
漏稅罰
;
違反作為義務
;
從一重處罰
;
一事不二罰
;
併罰主義
;
吸收主義
中文摘要: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提出納稅義務人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並明示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己足達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該號解釋大體已在行政罰領域,確立一事不二罰原則。惟該號解釋聲請人,係針對釋字第三五六號行為罰與漏稅罰採併罰主義或吸收主義作補充解釋,致解釋文未對稅捐稽徵法第四四條行為罰與營業稅法第五一條第一款之漏稅罰,二者競合時,應如何處罰為具體敘明。嗣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六月決議作出,二者競合時無釋字第五○三號解釋一事不再罰適用決議。其所涉及法律問題,亦有待進一步分析,特別是由納稅人基本權觀點,尚有值得斟酌之處,而此又源於大法官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所未釐清之問題,其中涉及協力義務之法律性質及與行為罰關係,以及行為罰是否為漏稅罰之補充規定。此外,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性質,及大法官解釋效力問題,均與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六月決議有關值得吾人探討。
目 次:
壹、問題概說
貳、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六月決議
一、決議內容
二、決議所涉及法律問題
三、行政法院決議與納稅人基本權
參、釋字第五○三號未釐清之問題
一、稅法營業登記非經濟管制
二、行為罰非基於稅務管理需要
三、行為罰僅為漏稅罰之補充規定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稅捐稽徵法 第 44 條 (89.05.17 版)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1 條 (90.06.13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275 號
釋字第 356 號
釋字第 503 號
行政法院 85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 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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