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爭訟實益;權利保護必要性;撤銷訴訟;分離撤銷訴訟;違法確認之訴;訴訟類型;重複之危險 |
中文摘要: |
所謂「行政爭訟實益」係指,爭訟者對於該爭訟程序之進行具有法律上值得保護之利益。而所謂「行政爭訟實益欠缺」主要有二種情形:一是爭訟案件之進行,基於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原因,己無法為原告帶來任何值得保護的利益(絕對觀察方式);二則是於爭訟以外存有更簡便的解決爭議方式(相對觀察方式)。若爭訟者欠缺此種利益,該案件將被掌理爭訟之機關以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爭訟實益」概念之提出主要係在於維護行政爭訟制度之效能,排除無謂之爭訟案件。在行政訴訟類型多元化後,不得僅以某一訟訟類型對於原告無實益,即認為該案件無爭訟實益,尚應考量適用其他訟訟類型之可能性。人民權利受損害時,於該事件經過後,其爭訟實益之有無應考量人民重複受損害之可能性,及該項權利是否屬於得反覆行使之權利,大法官釋字笫五四六號解釋對於此一觀點有正確之闡釋。至於在具體案件中所應適用之訟訟類型為何,本文與該號解釋有不同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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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大法官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之要旨及爭點 一、本號解釋之背景案例-彭天豪參選案 二、本號解釋之「解釋文」全文及「解釋理由書」之重要文句 三、本號解釋在行政訴訟理論上值得探討之處 貳、行政爭訟實益作為訴願與行政訴訟之程序合法要件 一、行政爭訟實益之概念 二、以存在「行政爭訟實益」作為爭訟門檻之理由 (一)國家爭訟機能之維護 (二)不同權利救濟管道之區分 三、「行政爭訟實益要件」與其他類似規定之區分 (一)「爭訟實益」與「訴權」(Klagebefugnis)之區別 (二)「行政爭訟實益要件」與「程序(訴訟類型)競合規則」之區別 四、「行政爭訟實益欠缺」之案例類型 (一)無用的爭訟 (二)多餘的爭訟 (三)爭訟機制的濫用 五、訴願管轄機關與行政法院對於欠缺爭訟實益案件之處置方式 (一)訴願管轄機關 (二)行政法院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參、大法官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之評析 一、本號解釋在行政訴訟理論上所表明的立場 (一)關於爭訟實益:提出「重複危險」之觀點,並以「受侵害權利之反覆性」來論證「危險之重複性」 (二)關於訴訟類型的選擇:本案應提起「撤銷訴訟」 二、拙見 (一)關於「爭訟實益」 (二)關於「訴訟類型」 肆、結語 伍、附錄:審查意見及筆者答覆文之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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