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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試論「行政爭訟實益之欠缺」(上)-兼評大法官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三欽
出版日期: 2003.01.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42 期/37-53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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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三欽
關 鍵 詞: 行政爭訟實益權利保護必要性撤銷訴訟分離撤銷訴訟違法確認之訴訴訟類型重複之危險
中文摘要: 所謂「行政爭訟實益」係指,爭訟者對於該爭訟程序之進行具有法律上值得保護之利益。而所謂「行政爭訟實益欠缺」主要有二種情形:一是爭訟案件之進行,基於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原因,己無法為原告帶來任何值得保護的利益(絕對觀察方式);二則是於爭訟以外存有更簡便的解決爭議方式(相對觀察方式)。若爭訟者欠缺此種利益,該案件將被掌理爭訟之機關以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爭訟實益」概念之提出主要係在於維護行政爭訟制度之效能,排除無謂之爭訟案件。在行政訴訟類型多元化後,不得僅以某一訟訟類型對於原告無實益,即認為該案件無爭訟實益,尚應考量適用其他訟訟類型之可能性。人民權利受損害時,於該事件經過後,其爭訟實益之有無應考量人民重複受損害之可能性,及該項權利是否屬於得反覆行使之權利,大法官釋字笫五四六號解釋對於此一觀點有正確之闡釋。至於在具體案件中所應適用之訟訟類型為何,本文與該號解釋有不同之觀點。
目  次: 壹、大法官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之要旨及爭點
一、本號解釋之背景案例-彭天豪參選案
二、本號解釋之「解釋文」全文及「解釋理由書」之重要文句
三、本號解釋在行政訴訟理論上值得探討之處
貳、行政爭訟實益作為訴願與行政訴訟之程序合法要件
一、行政爭訟實益之概念
二、以存在「行政爭訟實益」作為爭訟門檻之理由
(一)國家爭訟機能之維護
(二)不同權利救濟管道之區分
三、「行政爭訟實益要件」與其他類似規定之區分
(一)「爭訟實益」與「訴權」(Klagebefugnis)之區別
(二)「行政爭訟實益要件」與「程序(訴訟類型)競合規則」之區別
四、「行政爭訟實益欠缺」之案例類型
(一)無用的爭訟
(二)多餘的爭訟
(三)爭訟機制的濫用
五、訴願管轄機關與行政法院對於欠缺爭訟實益案件之處置方式
(一)訴願管轄機關
(二)行政法院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參、大法官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之評析
一、本號解釋在行政訴訟理論上所表明的立場
(一)關於爭訟實益:提出「重複危險」之觀點,並以「受侵害權利之反覆性」來論證「危險之重複性」
(二)關於訴訟類型的選擇:本案應提起「撤銷訴訟」
二、拙見
(一)關於「爭訟實益」
(二)關於「訴訟類型」
肆、結語
伍、附錄:審查意見及筆者答覆文之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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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欽,試論「行政爭訟實益之欠缺」(上)-兼評大法官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42 期,37-53 頁,2003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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