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行政權得依法介入私權爭執之法理基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震山
出版日期: 2003.02.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43 期/123-127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2043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李震山
關 鍵 詞: 私權爭執行政權私法自治公權力
中文摘要: 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理念引導下,人民在私法領域內得自由表現其意思,處理其私人事務,若發生爭執時,得依個人自決及自行負責精神解決之。若該由私法上所保障之個人權利,特別是各種私法請求權之爭執,仍無法由私人間圓滿解決者,則可透過普通法院所設司法途徑爭訟之。凡此私人間權益爭執,經由私法方式解決者,行政權本無置喙餘地,亦不宜介入。惟有在法律明文規定時,或緊急狀況下為避免人民權利保障之疏漏,才會產生是否允許行政機關介入保護私權之問題。本文即將舉例探討行政權得依法介入私權爭執之法理基礎問題。
目  次: 壹、私權爭執之概念與處置
一、私權爭執一般解決方式
二、私權爭執處置公法化
貳、行政權得依法介入私權爭執之立法取向與法理基礎
一、立法取向
二、法理基礎
三、私權保障漏洞之防堵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李震山,行政權得依法介入私權爭執之法理基礎,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43 期,123-127 頁,2003年02月01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