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私權爭執;行政權;私法自治;公權力 |
中文摘要: |
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理念引導下,人民在私法領域內得自由表現其意思,處理其私人事務,若發生爭執時,得依個人自決及自行負責精神解決之。若該由私法上所保障之個人權利,特別是各種私法請求權之爭執,仍無法由私人間圓滿解決者,則可透過普通法院所設司法途徑爭訟之。凡此私人間權益爭執,經由私法方式解決者,行政權本無置喙餘地,亦不宜介入。惟有在法律明文規定時,或緊急狀況下為避免人民權利保障之疏漏,才會產生是否允許行政機關介入保護私權之問題。本文即將舉例探討行政權得依法介入私權爭執之法理基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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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私權爭執之概念與處置 一、私權爭執一般解決方式 二、私權爭執處置公法化 貳、行政權得依法介入私權爭執之立法取向與法理基礎 一、立法取向 二、法理基礎 三、私權保障漏洞之防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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