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不告不理原則;無訴即無裁判;突襲性裁判;公平法院 |
中文摘要: |
基於不告不理、無訴即無裁判之原理,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第三人,以避免突襲性裁判,符公平法院之精神。職是,起訴效力所及之被告,始得為審判之對象,此一審判對象之被告對下級審法院之判決不服,得提起上訴,如判決確定,其既判力僅及於該被告,自訴訟繫屬開始,至程序終結為止,以及之後裁判確定效力所及之對象,貫穿整個訴訟程序,均應具被告之同一性。問題在於,檢察官起訴書上所記載之被告,與其意圖起訴之被告或實際上以被告身分為訴訟行為之人有異時,此時究竟應如何確定被告,即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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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所在 貳、爭議之類型 一、冒名 (一)通常審判程序 (二)簡易程序 二、頂替 (一)通常審判程序 (二)簡易程序 參、學說及實務見解之整理 肆、本實例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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