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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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被告之特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運財
出版日期: 2003.02.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43 期/142-149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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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運財
關 鍵 詞: 不告不理原則無訴即無裁判突襲性裁判公平法院
中文摘要: 基於不告不理、無訴即無裁判之原理,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第三人,以避免突襲性裁判,符公平法院之精神。職是,起訴效力所及之被告,始得為審判之對象,此一審判對象之被告對下級審法院之判決不服,得提起上訴,如判決確定,其既判力僅及於該被告,自訴訟繫屬開始,至程序終結為止,以及之後裁判確定效力所及之對象,貫穿整個訴訟程序,均應具被告之同一性。問題在於,檢察官起訴書上所記載之被告,與其意圖起訴之被告或實際上以被告身分為訴訟行為之人有異時,此時究竟應如何確定被告,即生疑義。
目  次: 壹、問題所在
貳、爭議之類型
一、冒名
(一)通常審判程序
(二)簡易程序
二、頂替
(一)通常審判程序
(二)簡易程序
參、學說及實務見解之整理
肆、本實例之檢討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運財,被告之特定,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43 期,142-149 頁,200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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