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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被告之特定
編著譯者:
陳運財
出版日期:
2003.02.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
第 43 期
/142-149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737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運財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不告不理原則
;
無訴即無裁判
;
突襲性裁判
;
公平法院
中文摘要:
基於不告不理、無訴即無裁判之原理,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第三人,以避免突襲性裁判,符公平法院之精神。職是,起訴效力所及之被告,始得為審判之對象,此一審判對象之被告對下級審法院之判決不服,得提起上訴,如判決確定,其既判力僅及於該被告,自訴訟繫屬開始,至程序終結為止,以及之後裁判確定效力所及之對象,貫穿整個訴訟程序,均應具被告之同一性。問題在於,檢察官起訴書上所記載之被告,與其意圖起訴之被告或實際上以被告身分為訴訟行為之人有異時,此時究竟應如何確定被告,即生疑義。
目 次:
壹、問題所在
貳、爭議之類型
一、冒名
(一)通常審判程序
(二)簡易程序
二、頂替
(一)通常審判程序
(二)簡易程序
參、學說及實務見解之整理
肆、本實例之檢討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4 條 (91.01.30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264、266、268、379、449、451-1 條 (91.06.05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3 號
釋字第 569 號
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101 號 刑事判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42 號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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