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日本;能源;電氣事業;RPS制度;二氧化碳;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
中文摘要: |
作者指出,日本為因應石油能源逐日枯竭,且石油供應國多為政經情勢較不穩定,且於1997年12月的京都議定書中,亦約定各先進國之二氧化碳排等具溫室效應之廢棄排出量,應減量制西元1990年排出水準之百分之六。日本因此制定「關於促進新能源利用之特別措置法」,而此法條規定除認定各種較為環保的新能源以外,亦針對利用新能源的使用者給予病要資金所需之債務保證。而所謂的新能源使用者,亦限定為現今之能源業者,即一般電氣事業者、特定電氣事業者與特定規模電氣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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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關於促進新能源利用之特別措置法(西元1997年4月8日制定,西元1997年6月23日施行,以下簡稱「新能源利用法」) 一、新能源 二、對新能源利用者之助成措施 三、取消 四、罰則 貳、「關於電器是業者利用新能源之特別措置法」(西元2002年6月7日制定,西元2003年4月1日全面施行,以下簡稱「電器是業者新能源利用法」) 一、新能源 二、規範之對象 三、RPS制度之實行 四、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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