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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關於特定電氣通信役務提供者之損害賠償責任限制與發信者情報開示之法律簡介 ( Brief Introduction to "Laws Regarding Limitation on Damages Liabilities of Specific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Service Providers and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Providers")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郁靈
出版日期: 2003.06.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30 期/123-126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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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日本能源電氣事業RPS制度二氧化碳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中文摘要: 作者指出,日本為因應石油能源逐日枯竭,且石油供應國多為政經情勢較不穩定,且於1997年12月的京都議定書中,亦約定各先進國之二氧化碳排等具溫室效應之廢棄排出量,應減量制西元1990年排出水準之百分之六。日本因此制定「關於促進新能源利用之特別措置法」,而此法條規定除認定各種較為環保的新能源以外,亦針對利用新能源的使用者給予病要資金所需之債務保證。而所謂的新能源使用者,亦限定為現今之能源業者,即一般電氣事業者、特定電氣事業者與特定規模電氣事業者。
目  次: 壹、關於促進新能源利用之特別措置法(西元1997年4月8日制定,西元1997年6月23日施行,以下簡稱「新能源利用法」)
一、新能源
二、對新能源利用者之助成措施
三、取消
四、罰則
貳、「關於電器是業者利用新能源之特別措置法」(西元2002年6月7日制定,西元2003年4月1日全面施行,以下簡稱「電器是業者新能源利用法」)
一、新能源
二、規範之對象
三、RPS制度之實行
四、罰則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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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郁靈,關於特定電氣通信役務提供者之損害賠償責任限制與發信者情報開示之法律簡介,萬國法律,第 130 期,123-126 頁,2003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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