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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評析-論交叉持股之禁止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03.04.01
刊登出處: 台灣/臺灣經濟金融月刊第 39 卷 第 4 期/14-20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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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交叉持股母子公司內線交易庫藏股操縱財務報表主要往來銀行單一經濟實體控制性持股
中文摘要: 我國公司企業法制缺乏公司經營控制權之市場、董事經理人補償之誘因、外部大股東及專業人士之監督機制、詳盡的財務揭露及監控機制、嚴格的反詐欺條款、有能力具熟習商業事務的專業法庭及主管機關、運作良好的法律組織等配套措施,加以我國公司敵意購併風氣不盛,交叉持股在目前實務運作上的弊病大於好處。我國目前並無能力採取類似美國之內外部監控機制來監督交叉持股,只能依賴企業家之精神與良知等人治精神。為貫徹禁止交叉持股之原則,除子公司外,金融控股公司之孫公司與關係企業之交叉持股亦宜一併予以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法雖引進日本商法第二百十一條之二之規定,禁止交叉持股之情形,惟正本清源之道,應修改公司法,使交叉持股之問題獲得徹底的解決。
目  次: 壹、前言
貳、交叉持股之法理
參、交叉持股之正面意義
肆、交叉持股之缺失
伍、交叉持股表決權之限制
陸、金融控股公司法禁止交叉持股
柒、交叉持股之監控(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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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評析-論交叉持股之禁止,臺灣經濟金融月刊,第 39 卷 第 4 期,14-20 頁,2003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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