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交叉持股;母子公司;內線交易;庫藏股;操縱財務報表;主要往來銀行;單一經濟實體;控制性持股 |
中文摘要: |
我國公司企業法制缺乏公司經營控制權之市場、董事經理人補償之誘因、外部大股東及專業人士之監督機制、詳盡的財務揭露及監控機制、嚴格的反詐欺條款、有能力具熟習商業事務的專業法庭及主管機關、運作良好的法律組織等配套措施,加以我國公司敵意購併風氣不盛,交叉持股在目前實務運作上的弊病大於好處。我國目前並無能力採取類似美國之內外部監控機制來監督交叉持股,只能依賴企業家之精神與良知等人治精神。為貫徹禁止交叉持股之原則,除子公司外,金融控股公司之孫公司與關係企業之交叉持股亦宜一併予以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法雖引進日本商法第二百十一條之二之規定,禁止交叉持股之情形,惟正本清源之道,應修改公司法,使交叉持股之問題獲得徹底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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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交叉持股之法理 參、交叉持股之正面意義 肆、交叉持股之缺失 伍、交叉持股表決權之限制 陸、金融控股公司法禁止交叉持股 柒、交叉持股之監控(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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