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開收購;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母公司;單一經濟實體;子公司 |
中文摘要: |
交叉持股在我國公司法並無直接的規定,但關係企業專章卻可看出相關之規定,可作為交叉持股事實揭露之規範基礎。常見的運作狀況是由母公司資金成立子公司,再由子公司購買母公司股票護盤,並將所購得的股票向金融機構質押,換取資金後再投入股市護盤 ,或由子公司購入母公司之股票後,再由子公司以股東的身分於股東會中投票支持大股東當選為董事,以操縱經營權,是很典型的道德危險。 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證期會)統計,上市上櫃公司利用其子公司等關係企業買進母公司股權,約只占母公司股本的百分之三至四;證期會認為交叉持股是企業彼此財務操作的方式、手段,本身屬中性,並無違法性問題,若企業利用交叉持股而進行炒作股價或內線交易時,才有違法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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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交叉持股之正面意義 貳、交叉持股之缺失 參、交叉持股表決權之限制 肆、金融控股公司法禁止交叉持股 伍、交叉持股之監控(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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