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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法總則:第四講 行為與行為理論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03.05.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7 期/64-71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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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人類行為社會行為論目的行為論因果行為論刑罰過失致死
中文摘要: 刑法上的行為,才有可能該當特定犯罪的構成要件;唯有合乎構成要件的行為,才有判斷其合法性/違法性的必要;而唯有構成要件該當且具違法性的行為,也就是不法的行為,才有罪責可言。在檢驗的順序上便是:行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犯罪。
目  次: 壹、犯罪行為的基礎:人類行為
貳、因果行為論(自然行為論)
參、目的行為論
肆、社會行為論
伍、人格行為論
陸、小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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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刑法總則:第四講 行為與行為理論,月旦法學教室,第 7 期,64-71 頁,2003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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