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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繼承編:第一講 遺產繼承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03.06.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8 期/47-56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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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遺產繼承人應繼分代位繼承權利能力同時存在原則身分關係空位繼承
中文摘要: 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繼承人既為承受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主體,自須以有權利能力為前提;亦即,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為限。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資格,此稱之為「同時存在之原則」。判斷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基準,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者,雖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行夭亡,仍不失為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
目  次: 壹、繼承人之資格、種類及順序
一、繼承人之資格
二、繼承人之種類
三、繼承人之順序
貳、法定應繼分
一、配偶之法定應繼分
二、血親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
參、代位繼承
一、代位繼承之立法沿革及立法意旨
二、代位繼承之性質
三、代位繼承之要件
四、代位繼承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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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民法繼承編:第一講 遺產繼承人,月旦法學教室,第 8 期,47-56 頁,2003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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