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遺產繼承人;應繼分;代位繼承;權利能力;同時存在原則;身分關係;空位繼承 |
中文摘要: |
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繼承人既為承受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主體,自須以有權利能力為前提;亦即,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為限。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資格,此稱之為「同時存在之原則」。判斷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基準,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者,雖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行夭亡,仍不失為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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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繼承人之資格、種類及順序 一、繼承人之資格 二、繼承人之種類 三、繼承人之順序 貳、法定應繼分 一、配偶之法定應繼分 二、血親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 參、代位繼承 一、代位繼承之立法沿革及立法意旨 二、代位繼承之性質 三、代位繼承之要件 四、代位繼承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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