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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法分則:第三講 詐欺罪的財產處分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東茂
出版日期: 2003.06.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8 期/89-94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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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東茂
關 鍵 詞: 財產處分施用詐術陷於錯誤高權行為財產自損行為財產他損行為
中文摘要: 行為人施用詐術,致相對人陷於錯誤,並因為這個錯誤而處分財產,詐欺罪才可能成立。陷於錯誤的人必須同時是處分財產之人,否則客觀要件的因果聯繫斷裂,只成立詐欺未遂。
刑法第三三九條所規定的詐欺罪,構成要件當中並無財產處分的字語,財產處分者也,屬於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財產處分的概念,可能涉及不同財產犯罪的分辨,因此必須稍加詳細的說明,財產處分究竟何所指。
目  次: 壹、前言
貳、財產處分的意義
參、財產處分的意識
肆、處分財產的自由意思
伍、處分財產的權限
陸、德國學說擇述
柒、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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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東茂,刑法分則:第三講 詐欺罪的財產處分,月旦法學教室,第 8 期,89-94 頁,2003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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