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財產處分;施用詐術;陷於錯誤;高權行為;財產自損行為;財產他損行為 |
中文摘要: |
行為人施用詐術,致相對人陷於錯誤,並因為這個錯誤而處分財產,詐欺罪才可能成立。陷於錯誤的人必須同時是處分財產之人,否則客觀要件的因果聯繫斷裂,只成立詐欺未遂。 刑法第三三九條所規定的詐欺罪,構成要件當中並無財產處分的字語,財產處分者也,屬於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財產處分的概念,可能涉及不同財產犯罪的分辨,因此必須稍加詳細的說明,財產處分究竟何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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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財產處分的意義 參、財產處分的意識 肆、處分財產的自由意思 伍、處分財產的權限 陸、德國學說擇述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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