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生命權;生存權;胎兒;胚胎;死刑;臨終病患 |
中文摘要: |
我國憲法雖未見「生命權」一辭,但國家不能以之作為推遲保障人民生命權之理由,因為,生命權是先於國家而存在,屬自然權、固有權或原權之一種,不待憲法明文規定即需保障,憲法若明文列舉保障,應屬事後再「確認」的性質。惟司法院大法官於與生命權有重要關聯性的死刑合憲性解釋中(釋字第 476 號解釋),似乎將生命權植基或定定位於憲法第 15 條之「生存權」,是否妥適,值得先行探究。其次,生命權之權利主體或生命權保護之範圍,是否及於可能成為人的「未出生者」,該議題之探討,對尊重生命的人性觀言,極具現代意義。最後,再將焦點集中在「既已出生者」之生命權保障重要議題上,如死刑存廢、自然死選擇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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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生命權保障之憲法依據 一、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以生存權為依歸 二、生命權與生存權之區隔 參、生命權之權利主體與「未出生者」之保障 一、胎兒 (一)胎兒的法律地位 (二)母親自決權與胎兒生命權之衝突 二、胚胎 (一)胚胎與生命權保障範圍 (二)胚胎作為生命權保障之對象對基本權利理論之衝擊 (三)生殖科技衍生相關議題 肆、「既已出生者」生命權保障之重要議題 一、死刑 (一)死刑存廢之價值觀 (二)大法官補充解釋之可行性 二、「自然死」選擇權-臨終病患緩和醫療 (一)臨終病患之選擇自由 (二)國家於人民依自決權放棄生命權之立法立場 三、集體生命權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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