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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生命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震山
出版日期: 2003.10.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講座第 22 期/1-17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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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震山
關 鍵 詞: 生命權生存權胎兒胚胎死刑臨終病患
中文摘要: 我國憲法雖未見「生命權」一辭,但國家不能以之作為推遲保障人民生命權之理由,因為,生命權是先於國家而存在,屬自然權、固有權或原權之一種,不待憲法明文規定即需保障,憲法若明文列舉保障,應屬事後再「確認」的性質。惟司法院大法官於與生命權有重要關聯性的死刑合憲性解釋中(釋字第 476 號解釋),似乎將生命權植基或定定位於憲法第 15 條之「生存權」,是否妥適,值得先行探究。其次,生命權之權利主體或生命權保護之範圍,是否及於可能成為人的「未出生者」,該議題之探討,對尊重生命的人性觀言,極具現代意義。最後,再將焦點集中在「既已出生者」之生命權保障重要議題上,如死刑存廢、自然死選擇權等。
目  次: 壹、前言
貳、生命權保障之憲法依據
一、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以生存權為依歸
二、生命權與生存權之區隔
參、生命權之權利主體與「未出生者」之保障
一、胎兒
(一)胎兒的法律地位
(二)母親自決權與胎兒生命權之衝突
二、胚胎
(一)胚胎與生命權保障範圍
(二)胚胎作為生命權保障之對象對基本權利理論之衝擊
(三)生殖科技衍生相關議題
肆、「既已出生者」生命權保障之重要議題
一、死刑
(一)死刑存廢之價值觀
(二)大法官補充解釋之可行性
二、「自然死」選擇權-臨終病患緩和醫療
(一)臨終病患之選擇自由
(二)國家於人民依自決權放棄生命權之立法立場
三、集體生命權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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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山,生命權,法學講座,第 22 期,1-17 頁,2003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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