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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履行輔助人與締約上過失
編著譯者:
陳聰富
出版日期:
2003.07.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
第 48 期
/121-126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177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聰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瑕疵擔保責任
;
履行輔助人
;
締約過失
;
贈與人
中文摘要:
對於第三人損害賠償說之理由在於,買賣標的物毀損或滅失時,出賣人未受損害,係因危險負擔移轉於買受人,而民法第 374 條規定之意旨,僅在於公平調整買賣雙方之危險移轉時點,而不在於減輕運送人依運送契約對於出賣人之責任,因而運送人不得減輕或免除責任。
目 次:
壹、關於玉雕神像部分
一、郵局是否為履行輔助人
二、買受人之請求權
三、履行輔助人之責任能力
貳、關於木雕龍盤部分
一、締約上過失與侵權行為責任
二、贈與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7、221、224、225、226、245-1、254-1、374、411 條 (91.06.26 版)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論我國民法之履行輔助人概念-以民法第 224 條與第 217 條第 3 項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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